退改规定:出发30天前(不含30日)通知取消,买家承担卖家预订实际损失费。
出发30日至15日,按订单费用总额5%,支付卖家业务损失费。
出发14日至7日,按订单费用总额15%,支付卖家业务损失费。
出发6日至4日,按订单费用总额70%,支付卖家业务损失费。
出发3日至1日,按订单费用总额85%,支付卖家业务损失费。
出发当日,按订单费用总额90%,支付卖家业务损失费。
注: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卖家的实际损失,买家应当按实际损失对卖家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订单费用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