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早前到日本旅游时,看到当地品牌手机外观优美,而且觉得日本制造的产品有一定质量保证,回澳后也想购买一部日本品牌手机,于是便向一间手机店查询了解。店员向小吴推销一款声称为日本制造的手机,而经过店员一轮的推介后,小吴便决定购买。
后来,当小吴仔细阅读手机的说明书时,竟发现说明书注明手机为“中日合资”,且为中国制造。小吴一方面后悔自己只听从店员的推销,同时认为店员向其提供错误信息引导购买,所以希望透过消费争议仲裁解决。
仲裁法官听取了小吴及店员的证言后,亦分析了手机说明书等证据资料,认为小吴提出取消交易的请求,必须符合《民法典》第240条关于“因瑕疵意思表示而生之错误”的规定:“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得因表意人之重要错误而撤销,只要该错误为受意人可认知之错误、或是因其所提供之信息而产生。”即小吴可以因其“重要错误”,以及店员提供错误信息等理据而撤销交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要错误”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错误涉及对小吴购买相关手机起决定性作用之动机,简单来说,即关乎小吴购买手机的原因,如她知道相关手机非为日本制造便不会购买;第二是一般人处于小吴的位置时,如果知道相关手机非为日本制造都不会购买。事实上,小吴的确一心想购买日本制造的手机,当小吴知道涉案手机为中国制造便不会购买,而小吴是认定有关手机是“日本制造”才购买。
另外,店员声称手机为“日本制造”,但实际上是“中国制造”,无疑是向小吴提供了错误信息,而且店员是明确知道小吴要求购买“日本制造”的手机,这对于小吴购买与否亦起重要推动作用。
最后,仲裁法官裁定小吴得值,批准撤销合同交易,但基于小吴使用了有关手机一段时间,所以有必要适度扣减手机的折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