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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07: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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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宁波
南方燕 发表于 2012-3-12 20:41 ![]()
还有一点我想说明,根据亚航的现状,我估计条款的中文文本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有约束力的应该是英文文本 ...
这个Terms and Conditions,首先是一个pre-print的,恶意限制乘客一方权利消减承运人一方义务。就中国国内法而言,就和退改签条款一样,效力有待商榷。我相信,新西兰和马来西亚会有较中国法有更为严格的规定。
退一万步讲,如果按照条款,亚航可以不损失一分一毫取消机票(退款亚航还占用了从收取票款到退款的该部分资金的收益),亚航也没有轻率的或恶意的或基于欺诈的取消机票不履行合同的权限。
亚航取消航班的理由为燃油成本增加,但是从去年高点120美元/桶到目前130美元/桶的价格变化,相信并未对其旅行承运人义务造成太过实质的影响以至于其可以取消航班。更不说部分国家法律对于公共承运人还有特别的法律要求。
同时,亚航在取消前一天仍然在使用airasia.com域名的邮箱,发布option town的升舱广告。我相信,成立fraud也不为过。
其实,亚航在取消基督城航线上也自知理亏,官网上连公告都不敢发布。不过我相信社会化媒体(论坛、微博和墙外的脸书、推)的存在仍然给其持续施加压力(包括要求赔偿double等),推动事件合理解决。
我购买和持有了不止一人次的基督城机票,会和同学们一起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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