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B2C国内客票使用条件总则一、一般规定: (一) 来回程/联程由各航段对应订座舱位票价组合而成,各航段的使用条件按照相应订座舱位等级对应规定执行。 (二) 凡符合本条件规定的散客,优先按照本条件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南航新版《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南航实际承运及挂南航代号由其它航空公司承运(即南航代码共享)的、使用南航国际、国内有效运输凭证填开的国内航线运输,以及与南航签有相互销售协议,并使用其它航空公司客票填开的南航国内航线运输;“南航行-中国通票”除外。
三、客票有效期: (一) 除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承运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承运有效。 (二)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第一航段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四、提前订座、出票规定: (一) 系统生成订单后,旅客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支付,否则系统将 自动取消订单。 (二) 客票乘机联必须按顺序使用,否则按各乘机联对应订座舱位的退票规定办理退票。
五、散客变更及退票费收取规定: 变更费是旅客自愿更改乘坐航班或乘机日期所收取的手续费。票价价差是指旅客自愿从较低等级舱位改为较高等级舱位或从较低票价改为较高票价的运价差额。上述收费的费率均以退座时间为准计算。
(一) 自愿变更: 1. F/A/P/C/D/W/Y/T/K/H舱客票及按F/A/C/W/Y舱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含)前对应舱位变更免收变更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对应舱位变更,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5%的变更费;按F/A/C/W/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的航班/日期变更:对应舱位变更免收变更费。 2. Z舱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按具体文件使用条件办理。 3. M/G/S/L舱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对应舱位变更,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10%的变更费。 4. Q/E/V舱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对应舱位变更,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20%的变更费。 5. X/N/R/B/O舱客票的航班/日期变更:不得变更或按具体文件使用条件办理。 6. 如果更改后的订座舱位(包括物理舱位和经济舱子舱位)与原客票上列明的舱位不相符或同等舱位变更前后票价不同,按以下规定办理: a. 从较高等级舱位改为较低等级舱位或较高票价变更到较低票价,按自愿退票 办理。 b. 从较低等级舱位改为较高等级舱位或较低票价变更到较高票价,收取票价价差;如客票航班/日期变更与舱位变更同时进行,则需同时收取变更费和票价价差。 c. 订座舱位更改后如需再变更,其变更收费按更改后的订座舱位使用条件办理。
7. 更改航程:按自愿退票处理。 8. 如果使用公布运价不同舱位(F/A/P/C/D/W/Z/Y/T/K/H/M/G/S/L/Q/E/V/X)填开联程客票,客票变更按各舱位对应规定办理;如果使用公布运价不同舱位与其它特殊运价(N/R/B/O舱)组合填开联程客票,客票变更按各舱位对应规定办理,但签注栏仍按照较严格舱位变更规定标注。 9. 公布来回程运价客票部分使用后要求变更,则按1/2来回程运价计算变更费。如果变更后舱位有公布来回程运价,则票价价差为相应1/2来回程运价的差额;如果变更后舱位没有公布来回程运价,则票价价差为变更后舱位单程运价与变更前1/2来回程运价之间的差额。
(二) 自愿退票: 1. F/A/C舱客票及按F/A/C舱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的退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含)前免收退票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10%的变更费;按F/A/C舱票价计算的婴儿客票、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的退票:免收退票费。 2. P/D/W/Y/T/K/H舱客票及按W/Y舱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的退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含)前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5%的退票费,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10%的退票费;按W/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优惠票的退票:免收退票费。 3. Z舱客票的退票:按具体文件使用条件办理。 4. M/G/S/L舱客票的退票: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20%的退票费。 5. Q/E/V舱客票的退票: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50%的退票费。 6. X/N/R/B/O舱的客票的退票:不得退票或按具体文件使用条件办理。 7. 客票变更后退票,所收变更费不退;客票订座舱位更改后如又发生退票,票价价差部分按新票价舱位或新票价规则的退票手续费标准办理,其它按变更前订座舱位退票手续费标准办理,合计收取退票费。 8. 旅客要求退票,最迟应在开始旅行之日起(客票完全未使用的,从填开之日起)十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若客票已逾期,票款、机场建设费与燃油附加费不予退回。 9. 如果使用F/A/P/C/D/W/Z/Y/T/K/H/M/G/S/L/Q/E/V/X舱填开联程客票,退票按各舱位对应规定办理;如果使用F/A/P/C/D/W/Z/Y/T/K/H/M/G/S /L/Q/E/V/X舱与N/R/B/O舱组合填开联程客票,退票均按各舱位对应规定办理,但签注栏仍按较严格舱位退票规定标注。 10. 公布来回程运价客票部分使用后要求退票,扣除已使用航段相应舱位单程运价,余额按相应舱位规定办理。
(三) 客票遗失
按南航新版《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和《国内客运票证使用及票证管理规定》等办理。
客票 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修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六、客票的签注规定: (一) 客票的签转按附表或相关签转协议执行; (二) F/A/C/W/Y舱客票(不足公布运价的须补收差价)允许自愿签转,P/D/Z/T/K/H/M/G/S/L/Q/E/V/X/N/R/B/O舱客票不允许自愿签转。 (三) 自愿签转与外航同等舱位价格不一致时,按多退少补办理。 (四) 凡不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要求自愿签转,按自愿退票处理。
七、儿童、婴儿折扣规定: 儿童按成人F/A/C/W/Y舱全价的50%购买儿童票,婴儿按成人F/A/C/W/Y舱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得享受双重优惠;其它按南航新版《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八、非自愿变更/退票/签转: 按南航现行《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有关规定办理。
九、生效日期: 本公布票价及使用条件适用于2012年1月1日起销售的客票使用。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南航。
附表:南航B2C国内客票使用条件
舱位 | 订座舱位 | 使用条件 | 变更费(每次) | 退票费 | 自愿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含)前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含)前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 | 签转 | 头等舱 | F | 免费 | 5% | 免费 | 10% | 允许 | A | 允许 | P | 5% | 不允许 | 公务舱 | C | 免费 | 允许 | D | 5% | 不允许 | 高端经济舱 | W | 5% | 5% | 允许 | Z | 按具体文件使用条件 | 按具体文件使用条件 | 不允许 | 经济舱 | Y | 免费 | 5% | 5% | 10% | 允许 | T | 不允许 | K | H | M | 10% | 10% | 20% | 20% | G | S | L | Q | 20% | 20% | 50% | 50% | E | V | X | 不得变更 | 不得退票 | N/R/B/O | 按具体文件使用条件 | 按具体文件使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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